(1)在
试用期内,当
劳动者发现在试用期期间所任职的用人单位的实际状况并不如其在
签订劳动合同时所陈述和承诺的那样真实、准确,可以立即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工合同的请求。
倘若因个人原因而无法继续履行岗位职责或者主观上并不愿意留在该组织中工作,即便仍然处于试用期内,劳动者同样有权行使随时
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是必须提前三日就此类事宜向用人单位进行通报。
(2)用人单位以
暴力、恐吓或者采用非法手段
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强制劳动力为其服务,是被法律
法规明令禁止的。
(3)若用人单位未能按照相关国家规定且未遵循
劳动合同中的约定调整工作环境及设施、使得劳动者的劳动过程中安全缺乏保障、工作场地卫生状况糟糕、对工人的身心健康产生了严重威胁并且此种情况已经获得国家
劳动部门、卫生部门的认证、核实和认可,那么依法而言求职者也有充分的理由去选择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
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