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情形下,
劳动者经过法定的劳动能力评估程序,被确认为
十级伤残者,其应停工休养并承担相应岗位责任的期限,将根据实际病情因素予以酌定,一般来说,这一时间段不会超出12个月;
与此同时,上述停工休养期限还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度予以延长,但是无论如何延长,都不应超过12个月。
若伤势较为严重或状况极为特殊,须得到所属地区的市级劳动能力评估机构的正式批准和认可方可延长,然而,该等延期亦不得超过12个月之限额。
当员工因工作事项遭受到
意外事故伤害或是罹患
职业病时,他们有权暂停工作接受相关的
工伤医疗照护,在这一时间段中,相关的原
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且都应由其所在公司按时据实进行发放。
一旦工伤职工被评定为
伤残等级以后,原先的薪酬福利待遇将不再发放,而是按照本章所规定的相关规定享有
伤残后的权利和待遇。
对于那些在停工休养期满之后仍需持续治疗的工伤职工,他们仍然能够享受到工伤医疗等待遇。
尤其是那些生活无法自理的工伤职工,如果他们在停工休养期间需要护理服务,那么这项任务就应当由其所在的用人单位负责承担。
当员工在工作过程中遭遇工伤,经过治疗之后伤势逐渐趋于稳定,如果发现存在残疾情况并且可能影响到其正常的劳动能力,这时候就应当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了。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
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