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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上班是否依然享有工资权益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条款明确指出,员工(股东在此类同视为员工)的薪资待遇应以法定货币的形式,按照当月实际出勤情况进行发放。
且不得存在任何形式上的克扣或无理拖欠行为。
另外,第九十一条进一步列举出了针对员工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对于员工工资的克扣或无故拖欠;
(2)拒不支付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获得的额外工资报酬;
(3)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员工支付薪水;
以及(4)在解除劳动关系后,未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员工给予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最新修订: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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