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将
阴阳合同这一
证据作为依据,向劳动局(或类似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
递交劳动
仲裁申请,那么,您需遵循的是“谁主张
谁举证”和“
举证责任倒置”两大原则的综合运用。
依据我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明确规定:当
劳务纠纷发生时,原则上应由各方
当事人围绕自身观点提供相关证据来支持其主张。
而对于可能涉及争议事件核心问题的证据,倘若掌握在雇主手中,则应视为雇主职务责任,理应对此予以提供;
若雇主未能主动提供这些证据,须自行承担相应不利影响。
因此,针对所有仲裁请求,包括您自身提出的以及对对方提出的反驳请求,您均应承担提供证据加以证实的义务。
倘若在此过程中缺乏证据且证据力度不足以支持您的事实主张,由负有举证责任的您承担不利后果将成为必然结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