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试用期内的员工因请
事假三日即遭解雇的情况,须作详尽的细致分析方可作出定论。若该员工在未获准许的情况下擅离岗位长达三日,用人单位可依据相关规定解除其
劳动合同,然而在此基础上,仍需依法支付其相应的薪酬待遇。反之,倘若该员工已获得批准请假三日,那么用人单位便无权以任何理由擅自解除与其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因为这无疑构成了非法解除的行为,从而侵犯了此名员工的合法权益,员工有权利向有关部门主张
赔偿其应得的双倍
经济赔偿金或者请求支付应得薪资。
因此,针对试用期内的员工因请事假三日即遭解雇的情况,我们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剖析,而非简单地一刀切式的
处理方式。
《
劳动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