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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被用工单位退回的处理如何处理

劳务派遣人员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遭受正式遣返,那么在此期间(即在其记忆中没有任何工作成果产出时),该劳务派遣机构应对其按月支付等同于或不低于当地政府所设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薪资报酬。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最新修订: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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