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当其冲,我们要注意关于
病假方面的法律规定。
首先,关于认定
医疗期起点的规定。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
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以及北京市劳动局转发该通知的相关规定,医疗期的起算之日应从患者开始
病休的第一日起进行累加计算,直到将规定的医疗期限达到之时,便被视作医疗期满。在此期间,无论是公共假期还是节假日亦或是法定节日,均需包含在医疗期的计算范围之内。
其次,对于医疗期间的具体规定如下。
依据我国现行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每位员工实际上的参工年限与在本单位的服务年限存在差异,因此他们享受到的医疗期长度自然会有所不同。医疗期最短仅为三个月,而最长可达二十四个月之久。欲进一步了解医疗期的详细计算方法,请参考相关政策以确定您所应享受的医疗期。即:实际工作年限不满十年者,在本单位服务年限不满五年者,其医疗期为三个月;服务年限超过五年者,其医疗期则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已满十年者,在本单位服务年限不满五年者,其医疗期为六个月;服务年限超过五年但不足十年者,其医疗期为九个月。而服务年限十年以上且超过十五年者,其医疗期为十二个月;服务年限超过十五年但未
满二十年者,其医疗期为十八个月;若服务年限已满二十年者,其医疗期方为二十四个月。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
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