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劳务协议的执行场所处在于所地,那么位于其他地域的企业也能够在实际地点提出
劳资纠纷仲裁请求。与此同时,
劳动争议的处理权责将根据劳务协议的实际履行地或企业注册登记地所属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划分和管理。因此,无论是上述提及的任何地点的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均具有行使其管理权限的合法性。并且,若对
仲裁结果持有异议,
当事人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后的第十五个自然日起,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如
逾期未提起
诉讼,则该仲裁裁决书即产生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
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
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
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