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允许。
劳动者在
试用期期间申请离职,首先应当尝试与雇主进行友好的协商,以期达成共识并决定是否解散双方的
劳务关系;若未能达到此目的,则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仅需提前三个工作日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即可申领应得的薪资并办理离职相关手续;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任何形式的
暴力或威胁手段
强迫劳动者继续工作,或者未能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支付薪资等情况,那么劳动者有权随时终止
劳务合同。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
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
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