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相关申请手续及资料完整无缺,则自您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的一个自然月之后,便可顺利领取
失业救济金。相应的申领程序如下所述:当
劳动者与所在单位完成
离职手续并正式
解除劳动关系后的七天内,需立即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人社备案;六十日之内,失业人员需携带原用人单位为他们开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文件,前往指定的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以及
失业保险金申领事宜。若是失业人员在此后再度遭遇失业问题,其缴纳
社保费用的时间将会被重新计算,而对之前未能领取的失业保险金部分,可以与本次失业期间的期限相加,但是最长不能超过二十四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