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从表象上看,
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似乎属于同一范畴,而女性职工在职期内所享受的生育津贴在性质上相当于其该阶段内的薪酬收益。换言之,在女性职工获取生育津贴的
有效期内,其所属单位无需再向其支付相应的
产假薪资;
至于超出生育津贴发放时限的产假部分,应由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自行承担产假工资的发放责任。若女性职工未能达到生育津贴的领取要求,则仍需由其所在单位负责支付此期间的产假工资。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
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
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