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人单位发布
解除劳动合同时,若未使用其他有效途径向员工传达解约信息,那么此种行为便构成了违反法律
法规的不当操作,应按照
劳动者应得的
工资福利水平,全额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费用。在此过程中,雇主可提前尝试以电话、短信或者邮递的方式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传达给员工;
然而,若用人单位未能采取上述可能的送达途径,便径直选择在报刊上刊登公告,那么这样的解雇行为是不符合规定程序要求的,实属
违法之举。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
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