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能履行
社保责任的
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之解析如下:
依据相关
法规,若用人单位未能依照
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内容提供劳动保护或
劳动条件,未能按时、足额地支付
劳动者应得的
劳动报酬,以及未能依法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费用等情况下,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那么劳动者有权单方面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
合同关系。在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具体而言,经济补偿的金额将根据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来确定,每满一年即支付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补偿;对于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劳动者,其经济补偿金额将按照一年来计算;而对于工作时间不足六个月的劳动者,则需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