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经济补偿金的相关规定如下:
根据
劳动者在该公司服务年限的长短,以每满一年为期限,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月度
工资作为
经济补偿。若劳动者的服务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则将其视为一年的服务期进行计算;对于服务时间低于六个月的情况,应向劳动者支付半个
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此外,如果劳动者的月工资水平高于该公司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三倍的,那么向他们支付的经济补偿标准应依照职工月均工资三倍的金额来确定,同时,向他们
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上限不得超过十二年。在此条款中所提到的“月工资”,特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3、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