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员工在下班途中自行跌倒受伤这一情况,通常来说其雇主并不需要承担经济上的
赔偿责任。由于这种状况无法被认定为属于
工伤范畴之内,所以无论是
工伤保险基金还是雇佣方均无义务为此类事故负起赔偿责任。
然而,若造成伤害的是第三方
责任人,那么受害员工有权向该责任人寻求人身
损害赔偿的法律救济。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
劳动者,因
工伤事故遭受
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
近亲属向人民
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
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
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下班途中属于受到非本人
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骑电动车摔伤的,算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