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
劳动者每日标准工作时间不应超过八小时,且平均每周工作总时长亦不应超过四十四小时。
如若用人单位出于生产经营方面的战略考虑与工会及为劳工代表进行充分的磋商并取得共识后,确实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则应遵循如下原则:正常情况下每日延长工作时间均不得超过一个小时;如遇特殊情形需大幅度延长工作时间,则必须在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不受影响的前提下,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三个小时,但每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六个小时。
《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
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