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职工在申领
失业补助金之后遇到新的工作机会时,他将不再被允许继续享有相关的
失业保险权益。反过来看,若职工在重新获得工作机会后再度面临失业问题,那么此次缴付失业保险费用的时间将从新开始计算。
同时,其能够核准领取的
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也将会与之前已经申请但未被批准领取的福利期限相结合来进行测算,但这个期限的总和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这一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
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