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小时工作制并不包含正常午休时间,故可考虑适当减少或去除员工在工作日内的午间休息时长。若用人单位因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必须调整
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应首先经过与工会及劳动者进行充分协商,方能作出最终决定。通常情况下,每日延长工作时间的总时长不应超过1小时。如有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擅自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其发出
警告,要求立即整改,同时还可依法予以相应罚款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
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