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劳动合同尚未期满之时,
劳动者主动选择离职,此时若出现
工资被扣除的情况,这无疑是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为劳动者,他们享有自由解约的权益,用人单位无权以劳动者提前进行离职为由从而对其实施任何形式的
扣工资行为。
然而,如若劳动者擅自决定离职且未提前向用人单位发出通知,导致用人单位遭受了经济上的损失,那么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任意地克扣劳动者的薪资。
《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
拖欠劳动者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