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有企业经正式政策批准予以关闭之后,应对旗下员工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
此项经济补偿金将优先于
破产财产中的其他各项
债务和
赔偿支出被支付。
而经济补偿金的具体金额和发放方式则应根据职工在原单位连续从事工作岗位的时长来确定。
每工作1年,即支付相当于该员工1个月月薪的经济补偿金;
若工作时间满6个月但不足1整年者,可视为工作了1整年,同样需按1整年来计发经济补偿金;
如果工作时间不足6个月,则应按照实际月份数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同时,如果员工的月薪高于所在地直辖市或设立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所公开发布的本地域上一年年均职工月平均
工资的3倍水平,那么其获得的经济补偿金金额也会随之增加,且最长的补偿期限不得超过12年。
这里的
月工资是指员工在与企业解除或终止
劳动关系之前的最后12个月内的平均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