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您是知悉在公司工作期间遭受了骨折等
安全事故的
劳动者,您完全有权依法申请进行
工伤认定。依照我国《
工伤保险条例》所述,如职工因事故产生伤害或在职业卫生领域内按照相关
法规经诊断、鉴定确诊为
职业病者,其所服务的公司应自行承担起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临床诊断医师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30日之内,向所在地区的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如在此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而致使无法立即
递交申请,可经过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并获得批准后,视情适当延长期限。倘若用人单位未能按上述要求时间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职工本人或由其
直系亲属、所属工会代表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在被确诊、评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1年时间內,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区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进行
申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