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可否设定
试用期这一问题,需依据实际情況进行考量。
一种情况是当
劳动者刚开始为某家用人单位工作时,便签署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此场合下,可以设定试用阶段;
然而,若非初次与该用人单位建立
雇佣关系,则试用期的设定将无法被允许。
另外,确定无固定期限的
劳动合同中,
试用期最长不应超过六个月。
关于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之间只能设置一次试用期,这一事项必须要得到明确确认。
需要注意的是,在劳动合同中仅仅约定试用期,这种情形下试用期并不存在且该期限应被视为
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