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
仲裁案件受理时限为五天内。
即当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接到
仲裁申请之日的第五个工作日,经过认真审查,若确认符合本机构所接受的相关受理标准,将以
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此项仲裁申请已获受理,同时也向其明示详细原因。
反之,如果认为该申请并不符合受理条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明确阐述不予接受的具体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
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
劳动争议事项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