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与员工之间的
劳动合同。
然而,当员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无需预先通知,可立即与其
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是在
试用期内被证实无法满足录用条件的情况;
其次是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现行规章制度的行为;
再者,员工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带来重大
经济损失的情况;
接下来是员工同时已经或者在未来可能和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协议,这将会对其继续履行现有的工作任务产生严重负面影响;
最后,如果员工以
欺诈、威胁等手段或者趁用人单位处于不利地位之时强制签署劳动合同,导致该合同最终变为无效的情况;
此外,如果员工已被法律追究为
刑事犯罪的
责任人,那么用人单位也将有权依此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