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企业有权以合理合法之方式与员工解除劳动合约:
一是在
试用期阶段被证实为无法满足岗位要求标准的;
二是严重违犯企业规定和纪律的行为频繁发生;
三是重大过失、自私自利以及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无所遁形;
四是员工同时与多个行业勾结,导致工厂所负担的工作进度受到严重干扰,并且经过公司提醒后还依然坚持不规范行为的;
最后就是因涉及重要
犯罪事件而需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情况。
然而,除上述条件以外的所有原因进行的解除劳动合约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此,员工在这种情况下有权寻求继续执行原有
劳动合同或者向雇主索取相应的
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
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
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内的;
(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