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情况下,员工可能会主动选择放弃进行
工伤鉴定的权利,然而这种行为所签署的协议实际上是无效的。
无论是企业还是员工本身,都有权根据法律
法规规定,对相关
工伤事故进行合法的认定。
对于受伤程度已经稳定下来的
工伤职工,他们在接受完相应的治疗之后,仍然有权利通过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其
近亲属的名义,向设立在各地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
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