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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对劳动合同是否具有约束力

集体劳动协议具备对于劳动合同所产生的一种特殊约束效力。在存在矛盾或冲突的情况下,通常情况下会优先考虑以集体劳动协议为基础来解决问题。而且所有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条款必须始终保持在集体合同所设定的规则之上。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任何集体劳动协议均应在签订完成之后,立即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递交;而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则需要在接到集体合同文本并审核完毕后的15天内给出答复,如无反对意见,那么该集体劳动协议便可正式生效。同时也需强调,依法建立的集体劳动协议对用人单位以及其雇员来说都具有不可忽视的法律约束效力。另外,由特定行业或者地区特定工会所订立的集体劳动协议,其效力范围同样也适用于该行业或地区范围内所有的用人单位以及其雇员。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相关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相关标准,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低于集体劳动协议中规定的相应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最新修订:2024-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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