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对于员工的
加班管理,依照三个级别进行
工资发放制度设定:第一档是在平时工作日期间,因公司业务需要而要求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况下,应向员工支付不低于其常规工作日工资薪酬的150%;
第二档则是当遇上国家规定的休息日时,我司需在优先考虑为员工安排补休的基础上,如果无法达成补休,则须向员工支付不低于其常规工作日工资薪酬的200%作为薪酬补偿;
补休的时间范围应与实际加班时间相等;
最后一档是针对在国家
法定节假日内被安排加班的员工,公司还将额外支付不低于其常规工作日工资薪酬的300%作为薪酬补偿。
在此类情况中,公司通常不会再选择给予员工补休机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
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
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