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合同尚未届满而企业决定
解除合同时,并并非必然需向
劳动者支付
赔偿金。然而,仅当劳动者具备以下几种情形时,企业可无需承担
赔偿责任:(一)在
试用期内被证实未能满足录用标准;(二)严重违反本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三)严重渎职、
玩忽职守,且此行为为企业带来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四)劳动者在同一时期内已与其他用人单位确立
劳动关系,从而危及到本公司的工作效率或既定工作任务的完成质量,且此问题经由企业指出后仍未得到有效整改的;(五)因《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所列条款第一款第一项中的情况而导致
劳动合同无效的;以及(六)因
触犯法律法规而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反之,对于其他非此情况下,企业要求与劳动者终止合同的案件,均须向劳动者支付合理赔偿金。尤为值得注意的是,对于
违法解除情况,企业还应支付双倍
补偿金额以示公正公允。《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
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