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
试用期限内申请离职的话,只需提前向雇佣方提醒三日以解除双方的劳动协议即可。
关于请辞这一事项,可归纳为以下三类情况:
第一,若雇佣方出现了《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有权以
书面形式正式触发
离职流程,并可以选择无视雇佣方的审批而当即离开工作岗位,同时还享有向雇佣方索求支付尚未领取的
工资以及
经济赔偿金(按照每满一年工作时间向用人单位索要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以及移交
离职手续等等权利;
第二,在没有预告且未遵守提前30天提出离职的前提下,雇佣方并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况,劳动者若直接提交
辞职信便离开工作岗位,将被视为违规操作行为,对此所导致的直接
经济损失和雇佣方因招募替补员工所产生的相关费用,雇佣方有权向劳动者追偿;
第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如需提前30天以书面方式提出离职,无需获得雇佣方事先批准便
可离岗。
在此过程中,试用期内的劳动者需提前3天提交书面
离职申请;
而雇佣方则有责任结算并支付劳动者的薪酬,以及协助办理解除劳动协议的相关事宜。《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