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除雇佣关系之后,用人单位的企业高层管理者,高级科技人才以及其他承担着保密职责的职业人员需履行竞业禁止合同。这个制度是为了阻止那些熟识并了解本公司商业机密或者对公司运营具有重要影响的员工在结束或者解除职业合约后的一段详细规定期限内前往从事与其所服务过的公司业务相近似的用人单位工作,同时也限制他们自行创立经营与原先服务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同类型产品或者业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