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肩负着保密责任的劳动者,若其不慎洩漏了公司机密,这无疑将构成法律上的违法行为。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何为“商业秘密”,它是那些未经公开披露便已存在的市场价值,并且已经经过了权利人妥善的保护措施进行保密的技术性信息,经营业务信息和其他不可或缺的商业情报,还包括虽归属第三方所有,但公司已经在此之前作出郑重声明承担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机密等。
相较之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签订雇佣合同时达成共识,在合同条款中规定各自的保密职责,具体包括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与知识产权密切关联的各种保密事务。
对于接受保密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有权在雇佣合同,或者以书面形式签署的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同时也需约定好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之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每月将获得用人单位经济补偿金。
而如果劳动者违反了该项竞业限制约束,必须依照合约中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