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普通仲裁案件中,从立案至收到裁决书最短也需耗费约45天才能完成整个案件处理过程。如果遇到复杂案件,当事人有权向劳动仲裁委员会递交申请,请求其主任批准将案件期限予以适当延长15天。然而,对于工伤一类的特殊仲裁案件而言,其裁决结果通常属于终局裁决,即一旦收到裁决书,当事人即可据此申请相应赔偿。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相关规定,劳动仲裁庭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裁决的总期限一般应为自该劳动争议被劳动仲裁委正式受理之日开始算起的45个自然日内。若因案情过于复杂而需要延期处理的,劳仲委主任只需经依法批准后可以书面通知当事人进行延期,但总延期时间原则上不应超过15天;如果在该期限之外依然未能出具最终仲裁裁决,则当事人可依据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款,就此劳动争议事项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此外,劳动仲裁庭亦可根据案卷情况,在部分事实清晰明确的前提下,先针对这一部分的案件事实作出临时性裁判或决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