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具有自行制定劳动合同的权限。
在进行此项操作时,用人单位需格外关注以下几点:
首先,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几个必要的要素:
(1)用人单位的全名、所在地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具体信息;
(2)劳动者个人的基本资料,如姓名、居住地和居民身份证号等相关重要身份证明文件号;
(3)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即劳动关系的起始与终止日期;
(4)具体的工作职责以及相应地点,即劳动者需要承担何种任务以及执行这些任务的场所;
(5)工作时间及休息日的安排,即劳动者每日工作的时间长度以及享受的休息日数量;
(6)劳动报酬的计算方式,即劳动者获得的工资数额以及支付方式;
(7)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的各类保险种类以及缴费比例;
(8)劳动安全保护措施、劳动环境条件以及职业危害防护措施,以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9)法律、法规中规定必须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