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满足伤残评定标准时所涉及的工伤赔偿事宜中,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关于治疗工伤所需的医疗及康复相关费用;
其次,为住院病人提供的每日餐食补贴以及当地规定的伙食费补偿;
第三,当伤者需要到非统筹地区接受治疗时,所产生的交通与住宿费用;
最后,对于生活无法自理的伤者,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所应获得的生活护理费用。
此项费用将根据伤者生活完全无法自理、生活大部分无法自理或生活部分无法自理这三种情况,分别按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30%进行支付。
此外,在治疗工伤期间,伤者所享有的工资福利待遇也应得到保障。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