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离职之际,通常会面临三种情况。
首先,若劳动者确因他人无法控制的因素导致与其存在劳动关系的企业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例如,企业对员工实施人身伤害或者通过恐吓、威胁手段强制员工工作,或者未按照与其达成的协议规定支付薪资等等,那么劳动者可随时单方面终止与该企业之间的劳务关系;
其次,劳动者有权根据自身意愿,在提前至少30天以书面形式告知所在企业之后,有权与企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最后,如果劳动者希望与所在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不仅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而且还需在与企业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后,方可达成一致意见并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