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失业人员应前往用人单位所处地区的失业保险管理中心,进行失业登记以及相关的失业保险登记事宜;
而对于已就业的员工,若面临失业困境,则须尽快前往失业管理中心进行求职登记录入,并同时办理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手续;
待申请审核通过之后,工作人员将在您的《劳动手册》上详细记载本次申领后可享受到的失业保险待遇的起始与截止日期;
最后,失业人员需于每个月的15号,携带本人的银行存折前往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