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常情况下,这样做是不可取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法律条款,如果劳动者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用人单位都不能够依据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这两条来解除其与该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1)曾从事可能接触到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却未能按照要求进行离职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
或者在怀疑患有职业病并正在接受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劳动者;
(2)劳动者已经患有职业病或由于工作原因负伤,且已经被确诊失去了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
(3)劳动者患有疾病或是因为工作因素导致的非工伤伤害,并且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的;
(4)处于怀孕、分娩以及哺乳阶段的女性员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