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章,关于辞退员工的补偿措施具体规定如下:
第四十七条明确指出,经济补偿应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从每满一年开始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为标准。
对于六个月以上但不足一年的,应视为一年来计算;
而对于不足六个月的情况,则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同时,劳动者的月工资若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将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进行支付,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得超过十二年。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提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
此外,第八十七条还规定了,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