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经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擅自对劳动合同进行修改或变更的现象屡见不鲜。
这种做法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此种情况下,劳动者有权予以拒绝签署新的劳动合同,而必须经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共同协商,达成满意且一致的结果之后方可。
变更劳动合同这一行为,应当严格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本原则,同时也不能违反任何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此外,变更劳动合同还需要采取书面形式来加以确认。
而在变更完成之后,新的劳动合同文本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自持有一份,以备日后查阅之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