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常情况下,女性员工在生育期间享有带薪产假的权益,雇主通常有责任和义务为其保留原来的工作岗位。
此外,雇佣方不应以任何理由,例如女员工怀孕,来降低她们的薪资待遇、解聘或解除与之签订的劳动合约或聘用协议。
然而,如果女性员工在孕期无法承受原有的工作量,雇佣方应该根据医院开具的医学证明,适度地减少其工作量或者为其调整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其他工作任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