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第91条明文规定,若用人单位存在以下任何一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劳动行政部门有权依法责令其向劳动者支付应得的工资报酬和经济补偿,并且可以进一步要求其支付赔偿金:
首先是故意克扣或无理拖延劳动者工资的行为;
其次是恶意拒绝向劳动者支付超出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工资报酬;
再次是在劳动者劳动所得的工资水平低于所在地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下强行实施上述行为;
以及最后,如果企业在解聘劳动者之后,未能依照相关法规规定对其进行经济补偿,也将被视为违反该条款。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