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约有效期内,公司无正当理由而单方面解雇员工时,应依照以下准则向该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金:
根据员工在本企业服务的年限,每满一年即需向其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金额作为经济补偿。
若员工在企业服务超过六个月但未满一年,则以一整年来计算;
如员工在企业服务不足六个月,则需向其支付相当于半个月工资的金额作为经济补偿。
此处所提及的“月工资”,特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往前推算的十二个月期间内的平均收入水平。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