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关于岗位调动问题,单位须先行与劳动者进行充分协商。
若未获得劳动者同意而擅自对其岗位作出调整,此种做法将被视为无效之举。
其次,若岗位变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调动情况,同时薪资状况并无任何降低现象,员工对此表示反对,则用人单位有权在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之后,依法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