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之规定,高温津贴乃是一项不可或缺的员工福利待遇。
尤其针对那些长期处于高温环境之下进行生产劳动的广大劳动者们,他们更应享有合法的岗位津贴。
对于各大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乃至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机构而言,若未能采取切实可行且科学有效的手段将生产作业场所内的温度降至33摄氏度以下(排除33摄氏度的情形),那么,便有义务向员工发放高温津贴。
如若企业无视上述规定,不给员工支付高温津贴,其职工有权向相关监管部门提出申诉与投诉。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