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劳动仲裁审理过程中,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您无法在法庭现场自行增加或改变仲裁诉求。
然而,如果您希望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要求,这无疑是完全合规且可接受的。
仲裁庭会在收到申请后进行仔细审查,若认为这些新增或变更的仲裁请求符合受理条件,他们将会通知被申请人,并为其提供一定的答辩期。
当然,如果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那么仲裁庭将不会再为其保留该权利。
但是,请注意,如果您在举证期限结束之后才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那么您必须以新的案件形式提出,以便我们能够更好地为您服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