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仅提供98天产假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之举,需视具体情况而定,依据相关各地的法律法规进行评估。
值得指出的是,98天的产假乃是国家制定的法定权益。
某些省市地区可能进一步延长产假期限。
若在其地方性法令中有明确的规定,企业只是履行了法定产假,那么,该企业仅提供98天的产假即为违法。
以陕西省为例,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所述,陕西省在国家法定产假的基础之上额外增加了60天的产假,换言之,女性员工可享有长达158天的产假。
若企业仅提供98天的产假,无疑违反了上述规定。
如员工与企业就此问题无法达成共识,可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收集相关证据并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举报;
其次,亦可向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最后,若仲裁未能解决问题,还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此期间,女职工应视为正常出勤,并享有相应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对于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将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反之,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则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此外,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所需的医疗费用,将依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生育津贴,是指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
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将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符合下列条件者方可享受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时可享受产假;
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十天。
职工符合政策生育子女的,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
女职工生育三孩的,在前款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十五天,男方增加护理假十天。
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所在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国家和本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关规定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所在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三个月到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比照生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推行父母育儿假制度。符合政策生育或者依法收养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每年给予父母双方各累计十天的育儿假。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