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之后,其中一方负责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情况,另一方应当提供必需的生活费以及教育费用的部分或者全部,支付费用的数量以及时间期限应当由双方共同协商决定;
如若无法达成协议,则应当交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对于子女各项生活开支及教育学费的协议或判决,并不影响到子女在特定情形下向其父母任意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标准的合理需求。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的第七条款规定:
子女的抚育费用可以按照子女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所能承担的经济压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
对于拥有稳定收入的家庭来说,抚育费用可以占其每月总收入的20%至30%作为参考标准。
如果要同时负担两个以上子女的抚育费用,那么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是一般不能超过其月总收入的50%。
对于没有固定收入的家庭而言,抚育费用的数额可以根据当年的总收入或者同行业的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来确定。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上述比例也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