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员工在下班时间从事的副业活动,导致其无法圆满完成本职岗位的工作职责,从而对所在公司工作任务的正常进行产生了极其恶劣的负面效应,或者在经过用人单位明确指出此类问题并要求予以纠正时,该职工仍未采取积极有效且持续性的措施来解决问题,那么用人单位有权按照法定程序不经提前通知即可终止与该名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此外,对于选择从事“非全日制劳动”的劳动者而言,他们有权利同一家或多家不同的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协议;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后签订的任何劳动合同条款都必须遵循如下规定,即不能影响和妨碍先前签署的劳动合同的执行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