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用人单位在约定期间内未能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达三个月之久,劳动者可行使法定权利解除双方之间的竞业限制协议。
此处所述的“三个月”并非仅限于用人单位连续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同时也涵盖了用人单位虽间歇性地支付经济补偿,但累积时间已达到三个月的情形。
此外,即使竞业限制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经济补偿条款,但只要劳动者严格遵守了竞业限制义务,便有权利向用人单位主张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